亲爱的农民朋友,您们好!
我县新农合在广大参合农民的积极参与下,经过近3年的运行,总体形势良好,极大地缓解了患病群众家庭的经济压力。全县共有33.95万人次的参合患者得到了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补偿。因大病住院获3000元以上补偿者累计达9904人,其中,获1万元以上补偿2513人,获2万元以上补偿813人,获6万元封顶补偿2人。充分体现了新农合互助共济和大病救助的功能,在此,谨代表受益农户向广大参合农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方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我县新农合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我县新农合从2009年起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资助40元,省财政资助30元,县财政资助10元。人均100元的基金总量中,75%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大病住院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25%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的统筹补偿。凡参合人员均发给《合作医疗就诊证》,一户一证,凭此证可到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和县外政府举办的医院就诊。
二、我县新农合的补偿模式为: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慢性病门诊)+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模式。
三、我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截止时间: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四、我县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1、从2009年起,取消家庭帐户的设立,推行门诊统筹。
2、住院补偿:参合者因病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一段制按比例补偿。住院补偿门槛费分别为:乡镇级100元,县级300元,县外协议和非协议医院均为500元。门槛费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个人年最高可得补偿额为6万元。具体住院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
医疗机构级别
门槛费和补偿比例 |
乡镇级医院 |
县级医院 |
县外医疗机构 |
|
协议医疗机构 |
非协议医疗机构 |
|
门槛费 |
100元 |
300元 |
500 |
500 |
|
补偿比例(名义补偿比) |
75% |
70% |
60% |
55% |
3、门诊统筹补偿:(1)补偿范围:门诊统筹补偿只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县级及县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2)补偿标准: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并实行单次门诊在村级卫生室按30%比例、乡镇级医院按25%比例报销。在村级卫生室单次最高补偿为8元,在乡镇级医院单次最高补偿为10元。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一年内在乡、村两级定点医院获得门诊补偿的人次数共计不超过10次;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不超过12次。
4、参合后,若患有慢性病(经鉴定的15种慢性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病;椎间盘突出;帕金森氏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肝豆状核变性;癫痫)可申请领取《慢性病就诊证》。慢性病患者符合补偿范围的药品和检查费用按45%比例补偿,可按月或半年报付,全年最高额补偿为2000元。上述慢性病人急诊住院转入住院报销程序。
5、符合计生政策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平产者可获补偿金200元;手术产和住院分娩时伴严重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住院治疗的,纳入住院补偿。
五、2009年我县新农合政策新的调整和规定
(1)由民政部门发证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百岁以上老人住院实行零门槛。上述人员住院补偿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核算补偿。
(2)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住院执行,半年结报一次。
(3)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4)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住院患者,补偿比例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
(5)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5%的,按35%比例核算。
(6)对参合农合后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又要新农合补偿时,须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到新农合部门补偿,两次累计补偿所得不得超过总医药费用。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当日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50%比例计入核算。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28天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第28天后住院的不予补偿。
(9)对于农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的,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意外伤害实行核查和公示制度。
农民朋友们,为了能使您或您的家人获得快捷的合作医疗补偿,特提请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参合缴费时,应以户为单位全家参加,按乡镇、村安排的缴费时间和地点积极主动自愿缴纳参合金。同时向办理人员领取《就诊证》和参合发票,还要注意姓名、性别、年龄等不要填错。
2、住院时要携带《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并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同时自觉到县内定点医院结报科登记。
3、若您的家人不幸患病,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条件或技术治疗,需要到县外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程序办理。
4、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当场结算并兑付给您的补偿金。
5、若您是在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一定要向医院索要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明细单)、出院记录(小结)(并注意医院提供资料中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是否与您的《就诊证》上完全一致,若不一致,请医院当场更正并加盖公章),结报时还应携带《就诊证》、参合缴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患者本人照片1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院结报科办理补偿手续。
6、若您是县民政部门发证的五保户、低保户或百岁以上老人,住院后补偿时,还须向办理人员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
7、参加合作医疗是您的权利,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是您应尽的义务,同时提示您应妥善保管好《就诊证》等相关材料,不得转借或涂改《就诊证》等相关资料,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诚恳希望您对合作医疗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予以监督和举报。
为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县将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督促他们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文明服务。通过齐抓共管,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尊敬的农民朋友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对广大农民实行两税减免后实施的又一项惠民政策,政府资助,农民受益,真诚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了解合作医疗政策,遵守合作医疗规定,参与合作医疗监督,更需要您们发扬互助共济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建美好和谐新颍上。
祝:全县农民朋友幸福、安康!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地址:县卫生局
咨询(举报)电话 :4411309
颍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