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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起,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参合农民同样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原人均20元提高到人均40元。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到40元,农民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到20元。2008年第1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提高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为贯彻落实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对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参合农民都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区)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各地应在3月底之前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参合农民人均10元补齐。
二、筹集农民参合资金。从2008年起,参合农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各地要加大力度,争取在3月底之前将参合农民新增的每人10元缴费筹集到位。本次资金筹集的对象是按原缴费标准(每人10元)已经缴纳了2008年参合资金的全部农户。
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缴费筹集到位后,凭国库拨款凭证、银行明细兑帐单和申请报告,申报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生厅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1份)。
三、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新的资金规模,及时调整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相应提高补偿比例(调整的意见另文下发)。望各地认真执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切实保证参合农民在新的筹资标准下相应提高受益程度。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新的筹资标准和缴费标准以及提标后相应提高新农合补偿待遇等有关政策向广大农民讲解清楚,使农民群众自觉配合新政策,继续踊跃参加新农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