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颍上县委文件
颍[2006]12号
中共颍上县委 颍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2006年12月14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保证县“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奋力实现‘两个率先’,全面建设有实力、有活力、有魅力的社会主义和谐新颍上”奋斗目标的早日实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做如下决定。
一、加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介(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推进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乡镇综合改革,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工作责任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2、大力提高机关效能。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强化效率意识,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推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认真落实检查审批制度,试行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构建“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时限办结”的“政务超市”网络体系,坚决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中梗阻”问题。
3、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把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对政风、行风建设的参与权、监督权,真正交给人民群众。公开办事范围、内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编制职权目录,依法界定职责、权限,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打造规范严明的法治环境
4、从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凡是没有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行政。
5、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对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清理、修订,权力该下放的要下放,该取消的要取消,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制度化”问题。建立企业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6、转变执法理念。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执法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其整改。对外地来颍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考察项目等,其车辆有轻微违章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7、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封门堵路、强装强御、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破坏经济环境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涉及到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要一查到底。着力构建“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工作格局,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8、建立公正司法环境。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公正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三、深入实施“放心工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9、建立诚信政府。切实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完善信息公布制度,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发挥政府信用的示范作用,严格兑现向企业和社会的承诺,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10、推行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制定相关信用政策,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失信成本,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1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政府机关信用为表率、金融信用为动力、中介组织和企业信用为依托、公民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业务。
四、弘扬创业光荣的价值观,构建全民创业平台,打造宽松和谐创业环境
12、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支持创业,尊重创业,服务创业,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激活创业主体,发掘创业潜能,完善创业机制,提高创业本领,营造“创业光荣,发展有功”的社会氛围。
1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准许各类资本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14、实行灵活宽松的创业政策。消除政策落差,保障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实行投资创业与招商引资享受相同的奖励政策,做到放宽投资领域、放宽经营范围、放宽登记条件、放宽冠名限制、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等“五个放宽”。坚决兑现县里有权兑现的政策,争取并用足用活上级政策。
15、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辞职创办企业的,组织、人事等部门应积极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16、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委、县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经监办),负责优化经济环境的日常工作。赋予县经监办规范、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检查、调查、通报、处理、协调调度、监测评议六项职权。各乡镇、县直各执法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县经监办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17、加强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工作。县经监办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经济环境“110”,受理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及相关投诉案件等(投诉电话4436110)。建立并实行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各乡镇、各部门接到县经监办转办的案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18、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巡视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作用,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一至二次专题巡视。
19、实行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在外来投资者、民营企业、个体户中聘请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开展明查暗访工作,畅通问题发现渠道。
20、加强舆论监督。县各新闻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不断强化“人人都是投资形象,事事关系发展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创造、悉心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同时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予以曝光,监督相关部门整改。
21、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皖政办[1999]62号)、《阜阳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阜政发[2004]63号)、《阜阳市惩治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阜办发[2005]2号)、《中共阜阳市纪委 阜阳市监察局关于对危害经济环境错误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阜纪发[2001]2号)以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和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对领导同时追究相应责任。在一个年度内单位发生一起损害经济环境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发生两起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媒体向公众检讨,并给予警告;发生三起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处理,对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调离、停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由属地基层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