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工程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民生工程专题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投稿:顾录昌    日期:2009年02月12日     【字体: 】【打印】【关闭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确保如期完成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我省横跨淮河、长江、新安江三大流域,水库数量众多。据统计,全省现有水库4836座,大型12座、中型100座、小型4724座,主要分布在江淮丘陵地区、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经有关部门鉴定,我省现有病险水库1909座,其中大型8座、中型81座、小型1820座(现已列入国家规划重点小型206座)。这些病险水库是我省防洪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威胁着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亟待除险加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要求,在2010年前完成大中型水库和国家补助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12年前基本完成省计划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中,2009年目标任务:开工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6座、重点小型水库93座、省计划的小型水库300座,完成2008年度以前开工的列入省计划的400座小型水库。同时,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始将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纳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责任状予以追究责任。

二、政策规定

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步伐,20079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皖政办〔200769号)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资金测算和筹措方案、分年实施意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和要求,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省财政厅出台了《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81号)文,对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使用作了详细规定。省水利厅又制定了《安徽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办法(暂行)》、安徽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导则》、《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大纲(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有条不紊地推进除险加固工作。

三、资金筹措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中央、省、市县50%30%20%的比例筹措资金。如中央投资变化,对于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市县,工程投资全部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对非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市县,中央和省级投资合计按80%确定,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补齐。

国家补助的206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险险加固资金,原则上按照中央确定的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座为基数,一般重点小型水库,中央和省级按315万元/座补助,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地区重点小型水库,中央和省级按390万元/座补助,国家贫困县地区重点小型水库,除中央补助投资外,省级全额补助。对列入省计划内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省级按平均投资额50%予以定额补助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财政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各地既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水库除险加固。各地也要制定相应的投入政策,明确投入渠道和资金比例。要整合省下达各地的涉农资金,在不改变投资渠道和现行管理方式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里一律视为市县配套资金。同时,要用活“一事一议”等相关政策,动员组织农民群众投资投劳,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为省水利厅,其它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按现行隶属关系,为市县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政府。各级政府要对其管辖的水库运行安全、日常管理、建设管理等负总责,落实运行管理、除险加固资金,签订责任状,限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各级政府及责任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分年实施计划,以市为单位排定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次序,相关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完成安全鉴定、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落实资金,按时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二)加大力度,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除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外,省、市县各级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库除险加固。省级投资本着“足额配套、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年安排”的原则,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及在建项目进度快、质量好、市县配套资金到位的项目。有关市县要认真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配套投资,在财政预算中列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经费,整合各种涉农资金用于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对一些以兴利为主兼顾防洪的小型水库,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065号)要求,积极探索租赁、承包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1严格项目法人组建。水库加固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省直属的大型水库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其余大中型水库,按现行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小型水库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由所在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

2.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各级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招投标工作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3.加强工程监理管理。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行为,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控制。监理工程师须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的有关规定,确保监理效果。严禁同体监理。

4.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要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参建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实施中应严格控制合同外项目的发生,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复的设计。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计变更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5.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水库加固工程质量责任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监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要认真执行竣工检测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6.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报批手续,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加强竣工审计。

7.及时进行验收。水库加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应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主体工程,自开工起大中型水库两年内、小型水库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建大中型水库,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科学调度,加快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仍有资金缺口的,要抓紧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结束后,投资计划已下达完毕的,必须及早扫尾;对已完工程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以投入正常运用,做到加固一座,销号一座。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全面建立和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人。落实水库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水库加固过程中,要通过降低水位、控制运行、加强观测等措施,保证水库加固期间的安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要求把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排与水管体制改革进度挂钩,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安排必须有经批准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门拨付“两费”的有关文件。各地要以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发办〔200245号文和皖政办〔2004102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完成改革任务并巩固好改革成果,确保水库运行管理和水库除险加固协调发展。

小型水库应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小(一)型水库要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小(二)型水库要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不少于2人,一般小(二)型水库不少于1),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确有困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暂时还不能到位的,可以聘请管护人员,绝不允许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列入除险加固计划的小型水库应出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对每座小型水库的管理,按“五有”或“三有”进行明确。要落实水库管理运行经费,对小(一)型水库中的纯公益性工程,由各级财政落实其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准公益性工程,由各级财政落实其公益性部分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同时落实合理的水价、电价政策;对经营性工程,要落实合理的水价、电价政策。小(二)型水库的管理运行费在受益范围内合理筹集,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新闻媒体要加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