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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气象局行政职权目录
 
投稿:曹广宇    日期:2008年10月0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8]62号

关于公布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县政府对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县政府2008年9月2日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行政职权实施主体66个(见附件)、行政职权项目4582项(另行公布)。其中行政许可221项、非行政许可113项、行政处罚3580项、行政监督73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征收67项、行政确认42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行为282项。县政府行政职权149项,乡镇政府行政职权29项。

  附件:决定保留的行政职权实施主体目录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气象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分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实施单位 备注
3388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简称:审核验收) 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3389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核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3390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1 4 违反本办法违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2 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3 6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4 7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5 8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3396 9 违反本办法违反,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法律责任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