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政务 >> 公示公告
 
颍上县河道局行政职权目录
 
投稿:曹广宇    日期:2008年10月0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8]62号

关于公布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县政府对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县政府2008年9月2日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行政职权实施主体66个(见附件)、行政职权项目4582项(另行公布)。其中行政许可221项、非行政许可113项、行政处罚3580项、行政监督73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征收67项、行政确认42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行为282项。县政府行政职权149项,乡镇政府行政职权29项。

  附件:决定保留的行政职权实施主体目录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河道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分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实施单位 备注
3347 1 河道采砂许可 《水法》第三十九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 县河道局  
3348 2 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法》第38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县河道局  
3349 3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省政府令第68号第十三条 行政征收 县河道局  
3350 4 砂石资源管理费 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行政征收 县河道局  
3351 5 水工程控制水费 省政府令第68号第六条 行政征收 县河道局  
3352 6 未经批准在河道从事养殖游泳、体育、餐饮等活动审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3 7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4 8 采砂、取土、淘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5 9 爆破、钻控、挖筑鱼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6 10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7 11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河道局  
3358 12 未经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59 1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0 14 修建转堤、转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1 15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2 16 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3 17 弃置或者堆放矿潭、石渣、煤灰、泥土封闭阻碍行洪的物体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4 18                           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  
3365 19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派、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河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