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颍上县水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
| 序号 |
分号 |
项目 |
依据 |
类别 |
实施单位 |
备注 |
| 3298 |
1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299 |
2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300 |
3 |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及工厂、矿山、公路建设降低设防高程审批 |
《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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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1 |
4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302 |
5 |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303 |
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304 |
7 |
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
| 3305 |
8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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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 |
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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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 |
1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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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 |
1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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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9 |
12 |
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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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0 |
13 |
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批准 |
《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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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1 |
1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2 |
1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3 |
16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4 |
17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5 |
1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6 |
19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7 |
20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8 |
21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19 |
2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0 |
23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1 |
24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2 |
25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3 |
26 |
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4 |
27 |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5 |
28 |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6 |
29 |
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7 |
30 |
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物设施和设备。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8 |
31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29 |
32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0 |
3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1 |
34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2 |
3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3 |
36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4 |
37 |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5 |
38 |
依法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6 |
39 |
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7 |
40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8 |
41 |
违反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39 |
42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40 |
4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清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强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41 |
44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42 |
45 |
砂石资源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省淮管财[2006]21号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43 |
46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管理所 |
| 3344 |
47 |
水工程水费(机电排灌水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机电所 |
| 3345 |
48 |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 3346 |
49 |
水工程控制水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
行政征收 |
县水务局 |
水资 源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