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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目录(二)
 
投稿:池勇    日期:2008年10月0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8]62号

关于公布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县政府对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县政府2008年9月2日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行政职权实施主体66个(见附件)、行政职权项目4582项(另行公布)。其中行政许可221项、非行政许可113项、行政处罚3580项、行政监督73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征收67项、行政确认42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行为282项。县政府行政职权149项,乡镇政府行政职权29项。

  附件:决定保留的行政职权实施主体目录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目录(二)
序号 分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实施单位 备注
3240 51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1 52 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2 53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或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记录或畜禽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或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3 54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4 55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5 56 发布种畜禽广告主不按规定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主要性状的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标准的 《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6 57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7 58 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8 59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49 60 从事畜禽养殖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或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畜牧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0 61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无标识的畜禽的或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1 62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2 6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3 64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4 65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55 66 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一、二类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56 67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57 68 强制免疫发生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58 69 强制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59 70 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销毁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60 71 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61 72 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单位自宰自用未报检的强制补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  
3262 73 查封、扣压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 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