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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目录(一)
 
投稿:池勇    日期:2008年10月0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8]62号

关于公布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县政府对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和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县政府2008年9月2日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行政职权实施主体66个(见附件)、行政职权项目4582项(另行公布)。其中行政许可221项、非行政许可113项、行政处罚3580项、行政监督73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征收67项、行政确认42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行为282项。县政府行政职权149项,乡镇政府行政职权29项。

  附件:决定保留的行政职权实施主体目录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目录(一)
序号 分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实施单位 备注
3190 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1 2 兽医从医许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2 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3 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4 5 动物防疫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5 6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许可 县畜牧局  
3196 7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197 8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198 9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199 10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0 11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1 12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2 13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3 14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4 15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5 16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6 1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7 18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8 19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09 20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0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或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1 22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2 23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3 24 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4 2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标签不符,不符产品质量标准,经营失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5 26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6 27 假冒、仿造或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新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7 28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8 29 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19 30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0 31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1 32 疫区内易感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2 33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3 34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4 35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5 36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6 37 兴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7 38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8 39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29 40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据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0 41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1 42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2 43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3 44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4 45 违法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5 46 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6 47 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7 48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8 49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  
3239 50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