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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保密法规知识简介
 
投稿:潘家鼎    日期:2008年09月05日     【字体: 】【打印】【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保密法规。共5章35节。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公民和保密部门的职责、义务,保密制度、泄密及其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也使我国保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轨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1号令)

    1990年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5章41节,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安徽省保密管理施细则》

    1994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即日施行。对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2号令)

    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界定、认定、解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5、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3号令)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件、密品等应作出的规范标志作出了规定,是国家秘密标志的唯一国家标准。

    6、《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由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对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些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所下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作了修订。使我们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提供了依据。

    此外,《泄密事件查处办法》、《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报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泄密作出了党纪、政纪、刑事的处分、处罚规定。

 

颍上县国家保密局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