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机制,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算由县本级预算和乡镇预算汇总产生,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县本级预算由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乡镇预算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13号)规定和要求,实行县乡“预算共编”。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县级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县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一要稳定,二要发展”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机构运转、义务教育和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体现依法、积极和稳妥;支出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和公平。专项支出预算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坚持“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分配透明、结构优化、内容细化”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预算实行预算收入和非税收入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编制方式。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部门预算。县级预算以各个部门为预算主体,将预算统一编制到部门。部门所有收支、部门所属单位收支全部纳入一本预算之中,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脱钩。部门和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要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做到财政资金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三)实行零基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重新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要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各类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并根据财力可能和有关政策、标准重新安排。
(四)预算编制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收入预算按来源和性质编制到目级;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到项级和款级。部门预算支出按“先由非税收入安排,不足部分由预算内收入安排”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尽可能分类细化,凡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均编制到具体项目。对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七条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同时将预算批复文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县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强化征管手段,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任务。财政部门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全面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对预算安排的项目,按预算指标限额拨款,不得超预算指标拨款。预算拨款和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未经财税部门会签,制发的文件中不得含有减税、免税和退税或增加支出等违反税收法规和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做出硬性规定。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对部门、单位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已研究决定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列入项目支出的资金,各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县政府,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预算追加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部门或单位因某项工作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部门或单位当年预算之内提出支出结构调整意见,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执行,或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从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预备费的动支。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研究决定,及时按程序办理呈报手续,由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的追加支出,县财政局接到追加支出文件通知后,要及时将追加指标进行分解,并按工作程序和序时进度拨付到财政专户和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新增财力,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规模和范围,并且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本年度征收计划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时,对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土地出让金支出,部门或单位上报政府审批后,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签批,财政局依据基金入库情况分期分批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四章 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问效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5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