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
第2号
卷首语
Juanshouyu
不争为争
天下人都知道美之所以为美,那是由于有丑的存在。都知道善之所以为善,那是因为有恶的存在。所以有和无互相转化,难和易互相形成,长和短互相显现,高和下互相充实,音与声互相谐和,前和后互相接随——这是永恒的。因此圣人用无为的观点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听任万物自然兴起而不刻意创造;有所作为,但不附加自己的倾向;功成业就而不自居,正由于不居功,就无所谓失去。
过分追求圆满,不如适可而止。过于尖锐,难以久存。金玉满堂,不能长有。以富贵骄人,是自己给自己种下祸根。功成身退,才符合天道。
政治宽厚清明,人民就淳朴忠诚;政治苛酷黑暗,人民就狡黠、抱怨。灾祸啊,幸福依傍在它的里面;幸福啊,灾祸藏伏在它的里面。谁能知道究竟是灾祸还是幸福呢?它们并没有确定的标准。正忽然转变为邪,善忽然转变为恶,人们的迷惑,由来已久了。因此,有道的圣人方正而不生硬,有棱角而不伤害人,直率而不放肆,光亮而不刺眼。
江海之所以能够成为百川汇流之处,是由于它善于处在低下的地方,所以能够成为百川之王。因此,圣人要领导人民,必须用言辞对人民表示谦下,要想领导人民,必须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他们的后面。有道的圣人虽然地位居于人民之上,但人民并不感到负担沉重;位置居于人民之前,但人民并不感到受害,天下的人民都乐意拥戴而不感到厌倦。因此他不与人民相争,所以天下没有人能和他相争。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刑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志也,成功而弗居也,夫唯弗居,是以弗去。
持而盈之,不若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葆。金玉盈室,莫之能守。贵富而骄,自遗咎也。功遂身退,天之道也。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也。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也,其曰固久矣。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是以圣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居上而民弗重也,居前而民弗害也,天下乐推而弗厌也。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选摘自《道德经》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YINGSHANGCOUNTY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第2号(总第2号) 月刊
目 录
【 法 律 法 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7)
【 省、市 文 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1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14)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产业发展规划和首太工业走廊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5)
【 县 政 府 文 件 】
关于印发《颍上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6)
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41)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42)
【 部 门 文 件 】
颍上县财政局对外监察核查规定………………………………………(45)
【 领 导 言 论 】…………………………………………………(47)
【 县 情 介 绍 】
颍上县1-7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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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
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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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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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
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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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
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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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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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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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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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已经2008年7月4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或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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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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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九)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使用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单位、企事业等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反映、转递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诚信评价、重大案件讨论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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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中,对在设区的市以上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或者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处理且请求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对口头投诉的,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制作投诉笔录向投诉人宣读,并由投诉人确认。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投诉人。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投诉人身份明确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
(四)投诉事项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投诉人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处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关投诉。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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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监察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办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前款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监察员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否回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停止对该案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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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回避。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处理。需要调查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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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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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安排女职工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安排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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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其中,劳动者是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按照应付金额1倍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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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被检查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的;
(五)不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的;
(六)未及时发现、纠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
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
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
皖政[2008]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扩权试点工作,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在第一批12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增加蒙城县、萧县、五河县、颍上县、全椒县、凤阳县、天长
市、霍邱县、金寨县、含山县、和县、郎溪县、青阳县、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休宁县等18个县(市)为第二批扩权试点县(市),有关政策比照第一批试点县(市)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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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皖政办[2007]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
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宁国等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以下简称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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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
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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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
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 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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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
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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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
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发布进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1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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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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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
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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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
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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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
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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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
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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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
142、省质监局对试点县的补助经费直接下拨试点县质监局。
143、小型锅炉作业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初审、资格年审,查处辖区内行政案件,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办理。
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试点县与所在省辖市要继续加强联系。试点县按照省辖市管理权限自行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抄送省有关部门、省辖市有关部门备案。试点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和资金申请材料、信息材料,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直接批准试点县的项目和事项,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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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关于印发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产业发展规划
和首太工业走廊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产业发展规划》和《首太工业走廊产业发展规划》
阜政办〔2008〕45号
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包括界首、太和、三区、阜阳经济开发区及颍上中北部,人口570万,经济总量占全市70%以上,是我市工业发展的主轴和重点区域,在实现阜阳奋力崛起中发挥脊梁作用。为促进该区域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全市“十一五”目标的实现,根据《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概况
(一)区域概况及基础条件
1、自然条件。颍河为淮河最大支流,在我市自西北至东南依次流经界首市、太和县、阜城三区、开发区和颍上县,全长206.8公里,流域面积4112平方公里。该区域地处淮北平原腹地,黄淮海平原南端,位于亚热带与暖温带过渡带,气候适宜,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光照充足,无霜期长,适宜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
2、农副产品资源丰富。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农业基础条件较好,农作物以
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发展规划
小麦、大豆、红芋为主,兼有玉米、水稻、高梁等。同时盛产各类中药材,有全国著名的桔梗、板兰根生产基地。畜牧业较为发达,猪、牛、羊等规模养殖发展较快。
3、煤炭资源丰富。阜阳市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颍河北侧,保有储量80多亿吨。谢桥煤矿技改工程已于2006年竣工投产,产能已达到600万吨/年;刘庄煤矿设计生产规模800万吨/年,一期工程已于2006年10月投产,生产能力已达300万吨/年;口孜东煤矿正在抓紧建设,老庙煤矿、罗园煤矿等正在开展勘查工作。
4、人口和劳动力资源。2007年末,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区域人口570多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0%,人口密度为977人/平方公里,是全省的两倍多,每年有富余劳动力近200万。
(二)经济现状
综合经济实力较强。2007年,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实现总产值340.4亿元,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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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市的73.6%;财政总收入35.74亿元,占全市的88.9%,固定资产投资136.2亿元,占全市的84%。工业发展较快。2007年,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85.7亿元,占全市的90%,其中重化工业的比重达到65%。
支柱行业及骨干企业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2007年以煤电工业、化学工业、再生金属循环利用业为主的重化工业占主导地位,重化工业增速达到33.7%。同时,骨干企业发展迅速,2007年,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28多家,谢桥煤矿、华润电厂、阜阳烟厂、昊源化工、华鑫铅业、阜阳供电公司等6家企业产值突破10亿元,成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园区建设生机勃勃。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地区现有各类园区15家,规划面积66.5平方公里,累计开发面积32.3平方公里,投产工业企业400多家。2007年共实现产值162亿元,实现增加值40.6亿元,利税14.1亿元,分别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61.5%,53%和55%。各园区已成为全市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基础设施日臻完善
1、交通发达,区位优越。阜阳地处淮北平原,位于黄淮海经济区,北临环渤海经济圈,南望珠三角,东依长三角,有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能力和条件。目前,区内交通优势十分明显,现有南洛(界阜蚌)高速公路贯穿东西,即将建成的阜六高速(济广高速)纵贯南北,阜合高速即将全线贯
通,阜蔡高速即将开工。阜阳境内有大京九、阜淮、阜徐、漯阜铁路,即将开工建设的有阜六铁路、漯阜铁路临泉支线、京九铁路北京至潢川段电气化改造、阜阳编组站由三级四场改造为三级七场工程等项目。阜阳已被铁道部确定为全国十大铁路交通枢纽之一。阜阳境内河道纵横,有淮河、颍河、泉河、茨淮新河等重要河流,可通江达海,水运条件十分优越。阜阳4C级机场早已建成,现已复航。发达的立体交通网络可把各类工业产品方便快捷地输送到全国各地。
2、能源供应充足。2007年,该区域原煤产量1000万吨,“十一五”末可达到3000万吨,电力装机容量133.4万千瓦。远期可达到370万千瓦。电力、煤炭供应充足。
3、邮电通讯。光缆、程控、微波、移动电话等多种通信手段完备,全市以阜阳为中心的快捷信息传输网络已经形成,并可与全省、全国对接。
4、城市功能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进度加快,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可以与该区域工业化快速发展形成配套。
二、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既拥有有利的政策环境,又要面对宏观调控的制约。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将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颍河工业经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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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带将在煤炭、电力、重化工、生物医药、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循环经济等产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皖发〔2006〕15号)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阜发〔2007〕7号),将对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提高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将对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建设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
2、既拥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发达的交通网络,丰富的农副产品和劳动力资源,充足的能源供应以及相对较低的商务成本,使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区域拥有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诸多优势和条件。同时,中西部地区竞相发展,纷纷加快工业化进程,对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的争抢将更加激烈,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发展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3、既拥有迫切的发展愿望,又面临机制体制环境的制约。“十一五”时期是阜阳加快发展的黄金机遇期,能否抓住机遇、奋力崛起是关键,各地也倍感加快发展的责任之重,压力之大。因此,各地加快发展的愿望强烈,步伐加快,成为促进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思想观念落后,体制机制不活,发展环境不优始终是制约
阜阳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加大改革力度,改善发展环境是建设和发展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必须面对的问题。
4、既拥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又要面对资金、环境和节能的压力。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经济增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带内工业基础日益雄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发展空间大,发展形势好。同时,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带内经济整体水平落后,经济实力薄弱,发展资金匮乏;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下一步重点发展的煤电、煤化工、医药、再生金属回收利用等产业也是国家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的重点,其环境治理成本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环境压力较大。
三、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奋力崛起为目标,实施工业强带、东向发展、项目带动、创新推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以大基地、大项目为重点,以加速重化工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途径,以“6611”工程和招商引资为抓手,发挥比较优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加强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实现产业规模快速有效扩张,促进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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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快增长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用低成本、低消耗、高产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取代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生产、重污染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辐射带动功能,提高中小企业的配套协作水平和规模,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配套产业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产业集群,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载体功能,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吸引产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生产要素的集聚效应。
3、坚持以技术创新推动工业经济发展。把增强创新能力作为战略基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的水平,逐步完善创新机制,深化企业改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联合和重组,着力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4、坚持优先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依托资源、能源、劳动力、交通等优势,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和龙头骨干企业的集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机械等重化工业,加快重化工业进程。同时,大力推动农副产品加工、
生物医药、纺织服装、循环经济等产业的规模扩张,努力提高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工业化水平。
5、坚持以“6611”工程为重点,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把“6611”工程中六个工业支柱作为推动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完善和提升“6611”工程,既要从现有产业出发,重视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其加快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更要注重从跨越式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谋划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项目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6、坚持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紧抓招商引资不放松。着力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发展的主抓手,抢抓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资本外溢的机遇,坚定不移地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加速融入长三角,以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大突破,推进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跨越式大发展。
四、发展目标
(一)“十一五”末目标
经过四年努力,把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建设成为“廊、带、块”相结合,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高、配套能力强的优势产业密集区,打造阜阳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强力支撑。
1、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到2010年,增长带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90亿元,年均增长16%,占全市总量的80%,财政收入53亿元,年均增长17%,占全市的88%;固定资产投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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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增长23%以上。
2、工业主导型地位进一步确立,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到2010年,增长带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40亿元,占全市的88%;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污染物排放减少10%。
3、开放型经济取得新突破,经济外向度显著提升。民间资本和区外资金大量引入,成为该增长带地区投资、消费、出口、生产的主体。到2010年,年实际利用区外资金达到17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占全市的90%,外贸进出口达到23000万美元,占全市的90%。
4、产业集群加快发展,规模效应逐步显现。到2010年,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中形成“四大基地”、“六大集群”,其中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的基地或产业集群4个,40亿元的产业集群2个,30亿元的基地或产业集群2个,20亿元的产业集群2个。
5、大型骨干龙头企业队伍进一步壮大。到2010年,增长带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4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4家,10亿元至50亿元企业8家,1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35家。
6、园区建设进度加快,载体功能进一步强化。到2010年,增长带地区建成或基本建成各类园区规划面积达到105平方公里,开发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园区实现工业增加值120亿元,年均增长36%以上。
(二)2020年展望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
投入、上下联动”的方针,不断创新机制体制,以园区为依托,以壮大经济总量和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着力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建设成为阜阳经济发展的带动区,工业发展的主战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先导区。到2020年,基本形成产业高度集中、规模效益显著、科技水平较高、配套设施完善、工业主体功能突出,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的现代化经济增长带。
五、区域布局和产业定位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围绕皖北农副产品加工区、阜阳生物医药基地、阜阳煤化工基地和能源供应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形成“一廊、一极、一带”为主体,区域协调发展的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空间战略布局。
“一廊”:即首太工业走廊,其经济总量占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三分之一强,产业特色突出,园区条件较好,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走廊内布局四大工业板块,即界首城区工业板块(包括界首工业园区、西城再生铝铜循环经济工业区和界首城区原有工业企业)、太和城区工业板块(包括太和县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区和城关镇民营工业园)、田营肖口工业板块和光武大黄工业板块。各板块以S308省道为轴线,以S204省道和G105国道为连接线,共同形成首太工业走廊的基本架构,重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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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医药、农副产品加工、废旧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筛网及毛发加工等产业,打造成为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强力推进区。“一极”:即阜城工业经济增长极,充分发挥阜阳经济开发区的龙头带动作用,与三区工业园区及阜城现有骨干大企业共同形成颍河工业经济带的中心支点,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电子、高新技术、医药化工等产业,打造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工业隆起区。
“一带”:既周棚口孜刘庄颍上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充分发挥该区域煤炭资源优势,走资源深加工的路子,依托华润电力、凯迪化工、国投新集、上海中油集团等大企业,重点发展煤炭开采、电力、煤化工、新型建材、循环经济等产业,建设阜阳循环经济园、凯迪煤化工产业园、颍上煤化工基地、颍上工业园等,沿颍河北侧打造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强力牵引区。
六、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任务
(一)产业发展方向
1、大力培育煤电工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按照大型化、高效化、现代化标准,全力推进煤炭矿井建设,着力提高煤炭生产能力;抢抓皖电东送机遇,积极发展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形成煤电一体化经营格局。将煤电工业培育成我市工业经济的龙头产业。
2、做大做强阜阳煤化工产业。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重点发展煤化
工。抢抓全国和全省大力发展煤化工的机遇,按照大型化、基地化、集群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建设阜阳百万吨级尿素生产基地,阜阳凯迪煤化工基地和颍上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共同打造阜阳煤化工基地。
3、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以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为载体,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中心的孵化作用,以现有科技企业为主体,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精尖产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开发经费投入,支持高科技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知识产权出让、发行股票或债券等途径筹资,着力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出口产品的比重,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向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发展。
4、推进农副产品加工业升级。进一步壮大该区域农副产品加工业规模,推动传统的“初加工、粗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大力发展高加工度、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加大联合重组力度,以“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推动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产业延伸,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5、加快振兴轻纺工业。注重发挥轻纺工业在扩大就业、加快农业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振兴轻纺产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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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阜阳丰富的农副产品和劳动力资源,大力发展纺织服装、食品等产业,巩固提高酿酒、烟草等优势产业。积极推行品牌战略,大力推行现代经营理念,努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调整轻纺工业原料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资源的转化和利用。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工业经济由“污染排放”的传统模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的循环模式转变,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建设。重点发展以粉煤灰、煤矸石、石膏泥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业,以再生金属、废旧塑料为原料的再生资源利用和以秸秆为原料的发电、压缩板材、植物纤维等产业。
(二)重点建设任务
以建设区域性加工制造业中心为目标,围绕增强区域基础工业生产能力、加工制造能力、产业集群能力和农业产业化能力,大力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化水平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带动实施工业突破,重点建设“四大主导基地”,培育“六大成长性产业集群”。
“四大基地”:
——新型能源供应基地。在周棚口孜刘庄沿颍河一线大力发展煤炭开采、坑口电厂及煤矸石电厂,主动融入皖北
亿吨煤炭基地、双千万千瓦火电基地建设。重点推进刘庄煤矿二期、口孜东矿等在建矿井的建设,尽快开工口孜西矿、罗园煤矿等项目。组织实施阜阳华润电厂二期(2×60万千瓦)和刘庄坑口电厂(4×60万千瓦)一期工程,积极推进刘庄煤矿2×5万千瓦、凯迪化工2×33万千瓦煤矸石电厂前期工作。加快建设阜阳电力外送通道,把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颍东、颍上片区建成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供应基地。到2010年,形成年产煤炭3000万吨、电力装机260万千瓦的能力,年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70亿元。
——新型煤化工基地。抓住煤化工技术面临重大突破和全国、全省加快煤化工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煤炭、区位、水资源、交通等优势,按照一体化、基地化、大型化和集约化的原则,以建设规模化大型基地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为重点,将阜阳煤化工基地建设成为规模经济、技术先进、清洁生产、竞争力强的现代化大型煤化工基地。依托原有昊源化工、鑫泰化工等骨干企业和引进的凯迪集团、晋煤集团、六国化工集团等战略投资者,重点实施昊源集团40万吨尿素、60万吨甲醇、5万吨吗啉、开发2万吨/年DMC(聚炭酸脂)等项目,凯迪集团在口孜附近建设煤化工产业园,建设80万吨大颗粒尿素、200万吨建材、污水处理厂等项目;鑫泰化工与六国化工集团合作,建设年产52万吨大颗粒尿素、30万吨合成氨、20万吨甲醇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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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到“十一五”末,氨醇能力达到300万吨,尿素产能达到200万吨,甲醇产能达到140万吨,吗啉产能达到5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远期发展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油、IGCC电厂,开发二甲醚、DMF(甲酰胺)、DMC(聚碳酸酯)等精细化工产品。
——阜阳生物医药基地。以首太工业走廊和市开发区为重点发展区域,按照“高起点、规模化、集群化”的发展原则,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优势,依托已形成的太和、阜阳两大药品流通市场,广泛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建设全国重要的生物医药生产基地。加快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依托贝克药业、华源药业、仁和药业、仁济药业、联谊药业、万生药业、贝尔药业等现有骨干企业,积极引进大型制药集团,加快建设制药制剂、原料药生产和生物医药生产基地。重点建设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板蓝根等中药材种植GAP基地、仁济药业水针、口服液生产线、贝尔药业胶囊针剂、贝克药业医药中间体、鑫科贤公司联合疫苗生产以及金太阳药业二类新药产业化等项目。到2010年,形成大输液3亿瓶、片剂300亿粒、胶囊6亿粒、粉针2亿支、中成药800吨、原料药2000吨的生产能力。医药基地年销售收入争取达到30亿元,实现增加值10亿元。
——纺织工业基地。以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为载体,以鄂尔多
斯、中原纺织城、华源纺织、恒泰纺织、三宝线业、瑞丰源鞋业、京九丝绸等骨干企业为龙头,以现有纺织服装产业为基础,充分利用该区域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形成布料织造印染整理品牌服装加工的产业链,不断提高棉纺、针织、印染等产品的档次,扩大工业用布、中高档面料生产,打造以棉纺织、特种纤维加工、丝绸、高档服装面料、工业用布、服装加工、混纺织品及针织品为主导,集制造、研发、贸易为一体的纺织服装加工基地,组织实施中部纺织工业城、35万锭棉纺织、1000万米高档真丝面料,2000万件高档服装、2000吨无纺布、3000万双鞋、200万件羊绒衫、200吨羊绒等重点项目。到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增加值10亿元。
“六大产业集群”:
——农副产品加工业集群。以界首、太和、三区、市开发区及颍上工业园区为载体,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形成以功能性特色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保健食品为主的食品产业集聚,以高附加值深加工农产品为重点,形成种苗开发—农产品生产—深加工增值—增效创汇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围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重点在食品的深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方面开发建设重大项目,着重推进粮食、油料、畜禽、水产、果蔬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在巩固饮料、卷烟、食品、制革、造纸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市场潜力大,产业牵动力强的大宗农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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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产品的加工转化,以顶大、海利、福润、金种子、伊斯顿、家和兴食品、同创食品、百和食品、六本食品、华汇果蔬、快乐面粉、明兴面粉、康伟蒜制品等企业为龙头,大力促进农副产品加工业集群的壮大。重点发展专用面粉、肉禽加工、乳制品、速冻制品、营养方面食品、保健食品、保鲜蔬菜、脱水蔬菜、绿色有机食品等,加快建设福润公司300万头生猪、20万头黄牛屠宰加工、金种子年产90万张高档成品革、30万吨小麦面粉、顶大三期、海利熟食加工、太和及颍上粉丝加工、爱立丰年产2万吨果蔬、颍东区颍台工业园等项目。到2010年形成年加工粮食150万吨、肉类50万吨的能力,年销售收入120亿元,增加值30亿元。
——机械电子产业集群。以界首工业园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机电工业,大力开发机械基础件、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等产品,以开乐汽车、海歆电器、阜阳轴承、阜阳拖拉机、三环电力、云龙机械、宝兰集团等企业为依托,培育壮大一批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靠大联大,积极与同类大型企业集团形成配套或联合,逐步形成产业集聚。重点发展特种改装车、农用变形车、粮食加工及自动装卸设备、矿山机械、民用船舶、轴承、汽车配件、拖拉机、各类汽车用机油泵水泵、电工电器等主导产品,争取在高新电子产品上有所突破。重点建设1万辆特种改装车、大尺寸轴承、55万只
轿车机油泵、80万只农用机油泵、300万套汽车专用轴承、10万台洗衣机、新型民用船舶生产等项目。到2010年,机电产业集群销售收入达到40亿元,增加值12亿元。
——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加快做大做强昊源精细化工,完善阜阳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界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基础设施,以中科大易元、华信电子、昊源化工、东方软件、贝克药业、华源生物等高技术企业为龙头,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发挥后发优势,高起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在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先进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导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十一五”末,区域内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40家,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增加值20亿元。
——筛网及毛发加工产业集群。以首太工业走廊中的太和城关镇民营工业园和界首鸭王循环经济产业园为重点区域,以行业协会为纽带,扶持一批骨干企业,扩大行业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发人发服饰、人造毛发等中高档新产品,力争到2010年,在首太工业走廊内形成全国最大的筛网及毛发的加工集散基地。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增加值10亿元,出口创汇1亿美元。
——林木加工产业集群。以太和东盾木业、惠发木业、万利装饰、永胜木业等企业为龙头,依托瑶海、汇鑫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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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市场,以建立良好的林业生态系统和发达的林木加工产业体系为目标,优化林业及木材加工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按照“抓龙头、促规模、树品牌”的思路,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林产品加工业的集聚发展。重点发展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胶合板、建筑板材、实木地板、装饰材料以及家俱系列产品。重点抓好太和林木加工产业园、高庙姜楼装饰材料加工以及颍州区颍西家俱产业园建设。到2010年,形成年加工50万立方米木材的能力,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增加值6.5亿元。
——循环经济产业集群。以首太工业走廊田营肖口板块、光武大黄板块,阜阳周棚板块、颍州区四十铺板块以及阜阳煤化工基地为重点区域,大力发展煤化工、新型建材、再生金属利用,延伸产业链条,开发极板、铅酸电池、电瓶车、塑料制品等下游产品,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企业、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建设界首田营再生铅循环经济示范园、界首光武再生塑料循环经济示范园、界首西城铝铜循环经济工业园、阜阳循环经济园、颍上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太和皮条孙再生塑料循环经济园、阜阳凯迪颍东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重点工程。到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增加值20亿元。
七、政策措施
(一)培植壮大支柱产业,构筑支撑新型工业化的产业体系
充分利用全市六大支柱产业的核心企业主要分布在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地区的优势,以结构调整、扩大投入为主线,以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进一步扩大开放为突破口,着力培育、发展、壮大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全面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一是通过机制与体制的创新,激发支柱产业和核心企业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促进支柱产业快速裂变扩张。二是围绕支柱产业和核心企业,精心谋划,坚持对外引进和自主培植并举,就地改造和择地新建并举,着眼于延伸产业链、发展深加工,加快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增强工业增长后劲。三是坚持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快高新技术的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四是着力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围绕构筑产业集聚和项目集群效应的优势,着力做好为支柱产业和核心企业的配套协作服务。
(二)做优做强工业园区,打造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载体
按照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快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内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类产业园的建设,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重点,着力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链式延伸、企业集群式组合、资源循环式利用,加快建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配套程度高、商务成本低的高成长型工业园区。各工业园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力、对外经济联系强度、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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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业分工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经济吸引范围和辐射等方面综合考虑,依据自身的产业基础、区位条件、资源优势和环境特点,注重产业的适当分工,注重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定位,错位发展,提高集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形成既有联系、又有分工、密切合作、互相补充、产业关联、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拓展区域发展空间
一是加快与长三角地区对接步伐。充分发挥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地区的区位优势,认真梳理产业基础和资源,找准定位,构建与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分工合作体系。二是加快融入全国经济。推进管理规则、服务方式、生产技术和质量要求标准化,更大范围和更加直接地参与合作与竞争,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三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注重增强招商引资的产业导向性和项目选择性,围绕产业集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选择重点地区,瞄准重点招商对象,实行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下功夫引进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有扩张意向的实力型企业,注重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特别是国内500强、甚至世界500强的合资合作。
(四)加快培育上市企业,为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加速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扶持现有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现代
企业。重点依托优势产业培育上市企业。在机械、化工、医药、食品等领域选择有一定实力且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采取政府重点扶持和企业自我壮大双向用力,促进企业上市。重点支持开乐汽车、阜阳轴承、昊源等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工作。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强强联合,进行资产重组,创造上市条件。
(五)实施人才战略
扩大人才总量,重点抓好高层次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各类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库,促进经营管理人才配置市场化。加大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的创新,创造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积极为各类企业建立更广阔的人才资源平台。动员和鼓励社会资源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大幅度提高职业教育比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体系。
(六)强化资金保障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各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重化工、生物化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
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地方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力度,鼓励市、县采取政府、企业、个人等入股的方式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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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助、引导园区内企业争取省财政贴息奖励资金。对一些条件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帮助争取信贷担保资金的支持。
(七)加强协调配合
阜阳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发展,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市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大对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发展的支持力度,在项目用地、银行贷
款、各类专项 资金争取上给予倾斜,不断增强发展后劲,推进跨越式发展。
(八)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阜发〔2007〕7号),把对加快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制定出详细的操作细则,为颍河工业经济增长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关于印发《颍上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颍上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
颍政秘 [ 2008 ] 42号
们,请遵照执行。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颍上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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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颍上县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号
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网、颍上县政务信息网和省、市主要报纸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出让人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及补充公告的期限均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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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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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