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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家兰    日期:2008年07月0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8]47号  

 

关于印发《颍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颍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颍政秘[2006]20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依照本文执行。

颍上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

  (一)中央和省、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转让、出售、拍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投资;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投资;

  (六)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节约投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申报,除按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外,须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项目需要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须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申报文件。

  第五条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属县级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发改委初审,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因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根据县财政局财务决算批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表)、工程进度资料、监理确认意见和投资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财政部门方能拨付建设资金。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决算审核或审计核减资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户,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牵头,县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中标单位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

  (五)资金申请报告未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查签字的;

  (六)工程造价不真实,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出现质量问题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流失的;

  (六)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