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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产学研合作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投稿:郑黎黎    日期:2008年05月31日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颍上建设,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阜发〔2006〕14号),以及《中共颍上县委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颍发(2008)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颍上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签订技术合同共同开展项目开发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符合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的科技经费资助:

  (一)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签订技术合同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给予项目资金资助,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经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每项累计资助不超过15万元,重大项目每项累计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签订技术合同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每项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资助申请办理程序: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单位依照《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2〕第063号)规定,持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项目资金资助申请。由申报单位填写《颍上县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资助申请表》,并附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向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申请项目资金资助。

  (三)项目资金资助公示及审批。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符合资助条件者报请颍上县科技局审批。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资助申报受理时间:

  (一)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合作项目资金资助可在项目正式签订技术合同后一个月内,向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提出申请。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按程序报批后,根据颍上县科技局出具的委托拨款通知书办理项目资助资金划拨手续。

  (二)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一般于当年的7月1日-8月1日申报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的项目资金资助。由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颍上县科技局审批并办理项目资助资金划拨手续。

  第六条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科技经费资助的必要条件。凡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合同未经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认定登记的资金资助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应采用由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同一个受理期限内可按当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款累计额和相应的资助比例申请资助同一项目在资助限额内可以跨年度申请资助,但不得超过相应的资助比例和资助限额规定。

  第九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已享受相应科技经费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经费资助政策。

  第十条 受科技经费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按《颍上县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受经费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颍上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颍上县(产学研)办公室受颍上县科技局委托负责上述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科技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由颍上县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