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
 
 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政务 >> 在线访谈
 
社保局热线(第四十六期)
 

 

  主持人:观众朋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制度,是解决企业职工老有所养和实际生活困难政策措施,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涉及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倍受广大职工的广泛关注,近期不断有职工群众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咨询有关问题。今天我们请到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在演播室与广大朋友沟通和交流,热忱欢迎大家拔打热线电话:4416600。

  主持人:王局长你好,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开展多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已开展两年多了,其间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请你介绍一下这项有关情况。

  王局长:好的。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同时感谢行风热线栏目为我们提供了这次与大家沟通交流的机会。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我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始于1988年,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发展后,现在已实现由量到质的飞跃。养老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展,参保规模逐步扩大,统筹层次有所提高,政策措施日趋完善。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达到近18000多人,其中在职职工12000人、退休人员6000人;基金征缴数额逐年增加,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成果继续得到巩固。

  作为民生工程之一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于2006年启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县劳动保障局先后制订了《颍上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劳社养字[2007]21号)、《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资格审核办法》(劳社养字[2007]108号),并多次通过召开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散发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有491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 143万元。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劳动保障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职工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作为经办机构,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搞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同时欢迎职工群众继续给予关心、支持和监督。谢谢。

  主持人:基本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

  王局长:基本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有着根本区别,但由于宣传等方面的原因,职工群众容易把两者混淆。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经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财政为后盾,属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福利性、普遍性的特点。

  人寿保险是具有资质的企业经办,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属企业行为,具有商业性、自主性、竞争性的特点。

  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人寿保险是补充。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仍然可以参加人寿保险。

  主持人: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程序如何?

  赵国涛股长:根据省政府[2006]59号文件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均需参加:1、城镇各类企业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3、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4、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6、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单位参保的程序是:1、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设立的批文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提供单位用工人员名单、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照片和用工依据。3、提供单位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程序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有雇工的还应提供雇工名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雇主和雇工的近期照片及用工依据。

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程序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直接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主持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非常关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经常有人来电询问,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赵曜股长: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目前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特别说明,城镇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参保时开始缴费,不得以向前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主持人:最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电视台发布通知,要求已参保人员要在9月30日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否则将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发布这个通知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接续?

  赵国涛股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我县劳动保障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就这个通知而言,我们有两点理解:一是明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参保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只有在职时尽到缴费义务,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养老权利。二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很多企业早已破产倒闭,但职工仍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仅部分本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职工失去补贴的机会,而且日积月累,拖欠费用本金和利息会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无力缴纳,势必影响其养老金水平,无法保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并且接续后,缴费比例减少了8%,既减轻了负担,又不影响其待遇的计发。

  已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局填写接续表,今年申请接续的,可以从2007年起按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申报缴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刚才已经介绍,不再重复)。

  主持人:很多同志参保时都有一种担心,打来电话咨询,如果参保后死亡怎么办?所缴的保险费可以继承吗?

  赵曜股长:这是参保人员咨询较多的一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一是退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退休后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已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全部退还给继承人。

  主持人: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如果现在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允许补缴保险费,补缴的标准是什么?

  赵国涛股长: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应参保未参保的正式职工,凡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开始补缴;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标准与上述同。

  主持人:最近乡镇一些集体企业职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对这部分人员参保有哪些规定?

  赵国涛股长:这是当前集体企业职工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集体企业职工中凡是经过原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办理过招(录)用、工资调整等手续的,都可以申请参保。

  凡没有上述手续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即所谓小集体职工,只能视为企业自主用工。企业自主用工参保的条件是:1、城镇人口;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1996年后仍然在岗;4、有完整可靠的原始工作依据。企业自主用工参保补缴保险费办法是:凡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93年1月开始补缴;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月补缴,缴费基数和费率与原正式工相同,但93年以前无视同缴费年限。

  主持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赵曜股长:享受的条件是:1、必需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2、必需是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招录用的固定职工,即必需是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招(录)用、工资调整等手续的职工;3、必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即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享受的标准是当地城镇居民最生活保障标准,即现行的165元/月、人,并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提高。

  主持人:有人打电话问如何申办基本生活保障费。

  赵曜股长:具体的申办程序是: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申报表》;到县民政部门核准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申报表、个人档案进行审查、签章。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到社保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劳动保障局审批,并经公示、行文后执行。

  主持人:一个已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询问,现在其子女愿意筹集资金,帮助他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允许这样办?又要履行哪些手续?

  赵股长:经请示市劳动保障局,过去已经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果本人愿意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市劳动保障局[2007]158号文件规定参保。在手续上,必需由当事人自己写出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填写参保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领取养老金的当月,停止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主持人:接电话咨询,已经享受遗属补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能不能同时享受未参加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赵股长:这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根据市劳动保障局[2007]45号文件精神,已经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因其享受的标准已经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不能再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如果其享受的生活保障费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社保部门给予齐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例如现在本人已在民政部门享受80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社保部门再补发85元/月,使之达到现行165元/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主持人:一位居住在乡镇的企业退休人员子女询问,其父亲因病瘫痪在床,能不能免除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年度审核。

  赵国涛股长:任何人都不得免审。

  对离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进行的年度审核,是加强基金管理、防止冒领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凡不按规定在每年4至6月参加审核的,将从每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或生活保障费,直至审核后才恢复发放,并全额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和生活费。今年是第一次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费年度审核,更需要本人亲自到社保局采像和指纹,为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审核创造条件。

  对于确实长期瘫痪无法前来审核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与社保局联系登记,并提供详细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待6月底集中审核结束后,我局派员登门进行审核。

(颍上县纠风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