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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
 
投稿:ysnetcao    日期:2007年08月21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办[2007]109号


 

关于印发《颍上县招商引资统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颍上县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

  (一)纳入统计范围

  1、内资:指县外境内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资金及其它资产对我县的投入,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购买机器设备、新建厂房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已在我县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2、外资:是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及其它涉外资产对我县的投入,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

  (二)以下项目不统计

  1、部门、单位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 。

  2、中直、省直的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县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

  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县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

  4、在我县投资的县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5、从乡镇迁往县工业园区、或由县工业园区迁往乡镇、或在乡镇之间迁移的已统计认证过的无新增投资的项目。

  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

  7、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无偿捐赠项目、5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

  8、国家、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统计依据

  (一)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据和县外投资者实际使用的建设资金为证。

  (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县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或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

  (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且经市商务办公室报省商务厅认可的数字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款凭据为准。

  (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县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要求

  (一)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须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招商引资资金到位情况经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2、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

  3、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4、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买时的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者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5、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6、拟认定为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的提供产权证明;

  7、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8、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9、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的证明、捐赠者的有关材料和受赠单位及所在政府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材料;

  10、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时提供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签字盖章的分割比例约定书,否则,只确认一个引进单位(个人)。

  (二)引资成功的项目,引资单位和项目实施地所在单位均可统计为自己招商引资的实绩,但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计算。引荐资格的确认,以投资商意见为主要依据。投资商意见表达不具体、引荐者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根据其到位资金总额,在对该项目进行首次统计考核时,一次性按70%的比例统计在引荐单位的名下,30%的比例统计在项目实施地单位的名下,后续投资引荐单位不再参于分割。自行协商意见一致者,以协商结果为准。

  (三)引资单位原则上只有一个,是指第一次牵线搭桥并全程跟踪服务的单位。

  (四)招商引资统计认证工作,由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依据认证小组认定的数额,经复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统计上报方式

  各乡镇及县直单位招商引资情况报送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联系电话:4566188、4565963。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每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于当月10日前将上月数字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