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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政秘[2007]57号
关于印发《颍上县招商引资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颍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 上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发展县域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非煤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类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给予奖励。
(二)以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公益事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无偿捐赠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市场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且不分割产权);
4、已在我县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乡镇和县直单位:
1、第一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
2、第二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
3、第三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分别奖励0.5万元。
(二)第一类乡镇,是指建制镇,沿国道、省道乡镇及其它招商引资条件较好的乡镇;第二类乡镇,是指区位条件及其它招商引资条件一般的乡镇;第三类乡镇,是指沿淮等基础条件落后、招商引资条件较差的乡镇。
第一类县直单位,是指经济主管部门及业务工作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的单位;第二类县直单位,是指编制较多,业务工作与经济领域有关联,但招商引资条件一般的单位;第三类县直单位,是指编制较少、业务基本不涉及经济领域的单位。
(三)二、三类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实绩达到一类乡镇和县直单位计划目标数的,按一类乡镇和县直单位标准奖励;三类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实绩达到二类乡镇和县直单位计划目标数的,按二类乡镇和县直单位标准奖励。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在被评为先进单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中,各评选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成绩显著需增加先进个人指标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附则
(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前。
(二)本规定由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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